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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

中国农工党章程

来源:党委统战部 发布者:党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1130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89日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解放中国民族、建立平民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1935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上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1947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政权、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工民主党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努力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农工民主党遵循的政治准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作用。

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农工民主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高度认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使命,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领导;高度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判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确定的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工作主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基本任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提升质量和效益,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型国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献计出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为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才智。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健康中国、平安中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言献策。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助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致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贡献力量。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促进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同胞的联谊、交流与合作,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加强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为实现上述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为目标,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深化政治交接,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实施人才强党战略,加强高素质党员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不断巩固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全面提高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作用,为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承认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自愿参加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须由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中国农工民主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六)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七)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参加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党组织有关国家事务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党组织提供帮助。

(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缴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党的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应予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分,须经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指导下级组织工作,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办法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调整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为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决定设立。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修改党的章程。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党的重要事项。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由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数额不得超过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规模要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组织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同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立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同级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有关职务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有党员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组织和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四)健全工作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开展组织活动,增强组织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程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的进退机制。努力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的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和谐、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遵守党的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热心党的工作,善于合作共事,有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七章 党内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内监督是党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章程、履行本党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在全党有效执行,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以及在党的各级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党员。

第四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党内监督机构。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向同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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