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2012〕4号)
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制定的关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在统一战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主要精神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事关坚持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事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事关推动新形势下统一战线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党外代表人士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是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也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要适应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要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推荐机制,规范推荐程序,实现党内推荐与党外推荐、组织推荐与个人推荐、定期推荐与日常推荐有机结合。要把综合评价作为党外代表人士推荐使用的必经环节。要把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要强化理论培训,加大实践锻炼力度,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加大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任用力度。要认真贯彻党外代表人士安排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安排比例和数量的规定。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市、县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数量要有增加。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党外代表人士要达到中央要求的比例。地方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应通过交流选配;达不到配备要求的,应留出空额,适时增补。除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可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加大党外正职安排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力度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数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需要配备党外干部的,在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应优先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要配备党外干部。统战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联系,研究重大政策、重要事项,认真做好党外干部的发现、推荐、培养,并协助组织部门做好考察等工作。党委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党委统战部门要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各级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切实搞好党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
第六,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丰富管理形式,明确管理责任。党委统战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所属党派团体和同级人大、政协的联系,从总体上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情况。
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要把联谊交友工作贯穿于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各个环节。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加强和改善党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把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作为政治责任,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抓好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
(来源:新华网)